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97)博字第9709231711號
附 件:無
主 旨:有關博覽家七期公寓大廈住戶暨區分所有權人第二屆第一次大會修改規約疑義處理方案。
說 明:本次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於97年9月21日順利進行完畢,然因修改第七條第四款規約時,管委會未察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已於95年1月18日修改通過*(註一),因此,本次大會修改之規約與法條牴觸屬於無效,管委會擬以回函方式徵詢區分所有權人變更會議決議如下,造成大家的不便懇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諒解並請於97年9月30日前回覆下列問卷。 謝謝您!
-----------------------請---回----覆------------------------
變更後之第七條第四款規約為:
第七條第四款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壹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同意上述更改。
----不同意上述更改,需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戶號:---- 區分所有權人簽名:--------
博覽家七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啟
(註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說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59-1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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